进入毕业季,对于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来说,提前实习是“双向选择”的重要考察期。然而,提前实习是否会面临权益保护“空窗期”?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又该从何时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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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就业优先战略”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20-2022)》,其中就有这样一起案例:在校大学生小王毕业前进入某公司实习,后在工作中意外受伤,公司却不予认定劳动关系。
一次意外,反映出准毕业生提前实习的权益保护难题。而这样的难题,还发生在更多即将进入职场的应届毕业生身上。
小王是一所大学的准毕业生。在毕业前的5月2日,小王入职了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三周后,他在工作中意外受伤,此后因伤再未出勤。当年6月28日,小王拿到毕业证。
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事关小王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公司一方否认与小王的劳动关系,双方产生争议。小王觉得劳动关系应从5月2日算起,汽车销售公司则认为,小王入职时尚未毕业,只是公司的实习生,劳动关系自他毕业后的6月29日才能建立。
双方为何会产生如此大的分歧?不同的劳动关系建立时间有什么影响?“认不认定劳动关系,关系到小王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相关的损失应怎么分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龚勇超表示,用人单位还可以在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作出不录用小王的决定。
记者查阅相关判例时发现,像小王这种准毕业生提前实习时受伤的情形,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往往遭遇劳动关系认定受阻的情况。
2020年11月,公司要求提前实习的在校大学生小胡与正式员工一样,正常上下班并完成岗位任务。后小胡在工作中受伤,公司以小胡是实习生为由,拒绝认定劳动关系,不同意申报工伤。
小胡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未获支持,原因是仲裁委员会认为小胡系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小胡后诉至法院,被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获得工伤赔偿。
实习期究竟能否建立劳动关系?龚勇超认为,“关键要明确双方已形成以就业为目的的意思合意,在此基础上认定尚未毕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应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者提供社会劳动,实现劳动价值的过程中形成的继续性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龚勇超指出,上述案例中的小王在入职时已经21岁,符合法定劳动力年龄,且案涉公司于当年7月、8月通知小王继续返岗工作,由此可认定双方已形成以就业为目的的意思合意,进而认定劳动关系已经建立。
“此类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与以社会实践为目的的实习并不相同。”白皮书提到,前者在用工年龄、用人单位管理等方面符合劳动关系认定要求,在校大学生应注意区分。
“提前实习不意味着权利保护的‘空窗期’。”法官提醒应届毕业生,用人单位在招聘环节作出的入职待遇承诺具有约束力,不能随意更改,同时,应重视试用期劳动权益的保护,试用期不意味着赋予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