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进银行的钱,取的时候却取不出来,这种事儿大家光想想就很糟心。可偏偏山西的魏先生就这么倒霉,在银行存了二十五万,取钱的时候银行却说钱被别人拿走了,跟银行无关。面对如此无赖的行为,魏先生又该怎么办?
信任银行,谁知被坑
魏先生是一名进城务工的山西农民工,农民工的职业很是辛苦,但魏先生踏实肯干,不怕吃苦,凭借自己的双手存了二十五万的积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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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么多钱,魏先生担心放在家里容易丢,于是就拿到了某银行柜台,准备存到银行账户里。
然而在这时,柜台的员工收了钱却没有给证明,只有一张手写存单。面对魏先生的疑问,对方不紧不慢的解释,说因为银行最近网络故障,只能开手写存单,等到网络修复之后,就可以拿着手写存单来换新的存款证明。
老实巴交的魏先生不疑有他,在他看来,银行这么大一个机构,怎么可能会出现什么差错?
可魏先生怎么也想不到,这笔钱还真就被骗了。
取款遭拒,闹上法庭
过了一段时间,魏先生估摸着银行网络应该修复好了,便带着存单找到银行,要求换取存款证明。
可接待他的员工却告诉他,根本没什么存款证明,他手里的手写存单也是假的,上面的银行印章也是伪造的。
魏先生立马想到找当初那个男职员讨个说法,可银行却称那人早已离职,现在银行已经管不到他了。
眼看着多年积攒的钱不翼而飞,魏先生当即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判决生效,银行拒偿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魏先生认为自己当初把钱拿给了银行,无论当初的员工是否离职,责任都要银行来负。
而银行一方则抗辩称,此事跟银行无关,银行并未收到魏先生的存款,那笔钱是被那名员工给卷走了,而且当初那所谓的手写存单,明显是假的,魏先生作为成年人,没有主动辨别,后果自然应该自己承担。
最终,经过法庭审理,认定银行在此次事件中存在过错,因此必须承担十万人民币赔偿,剩下的十五万则由当初那名员工进行赔偿。
可是银行的赔偿很快就到账了,当初那名员工却怎么都找不到,直到现在,魏先生都没能拿到剩下的赔偿款。
【律师说法】
许多人在看到魏先生的事情之后,不免都觉得惋惜气愤。不禁会想如果自己遇到了这种事情,又该如何处理?下面就让我们用专业的法律思维,来全面分析一下魏先生存款一事中的法律问题。
一、法院判银行赔偿十万,员工赔偿十五万的判决是否合理?
合理。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条,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因工作任务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进行赔偿,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需要对其代理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综上所述,本案中那名银行工作人员,作为银行委托代理的员工,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损害了魏先生的权益。
银行没有尽到监管义务,应该对此负全部责任,即赔偿魏先生二十五万赔偿金。银行先赔钱给魏先生后,再单独去处理员工跟银行之间的纠纷才合理合法。
二、既然判决结果不合理,魏先生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审理?
虽然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合理,但魏先生也不能再向法院申请重审。申请重审在法律中被称之为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向更高一级的法院申请上诉,但上诉并非没有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也就是说,上诉期一般是法院下达判决书之后的十五日之内,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就不能在申请上诉了,因为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法律不可能允许判决书没有效力。
本案中,魏先生已然收到银行所支付的赔偿款,显然法院的判决书已经生效,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当事人魏先生已不能再要求法院进行重新审理。
三、魏先生还有什么办法可以达成自我救济?
既然魏先生已经不能再次上诉,那么魏先生有没有办法追回剩下的十五万存款?答案是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本案中魏先生可以向人们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冻结那名员工的财产。
如果找到不到那名员工也不要紧,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法院会判决代管人管理被执行人的财产,以保护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结语
如果当初魏先生在法院下达判决书之后立马申请上诉,或许就不用那么麻烦,可惜,他没有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导致权益没办法全部受到保障。
由此可见,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适当的法律知识摄取是很有必要的,必要时候可以充分保障我们的人身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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