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现在有很多小伙伴对于战争方面的知识都比较想要了解,那么今天小好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一些关于战争方面的知识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拼音]:zhanzheng
(相关资料图)
[外文]:war
在国际法上主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使用武力推行国家政策引起的武装冲突和由此产生的法律状态。
战争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产生的社会历史现象。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战争的本质,指出战争是政治的另一种手段的继续。实质上,所有政治集团、阶级、民族、国家为解决彼此之间的矛盾而进行的武装斗争都是战争。但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有其特殊的含义:
(1)战争主要是指国家之间的武装冲突,但也包括被压迫民族反对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统治的武装斗争。西方传统国际法理论把战争限于国家之间的武装冲突,不承认民族解放战争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民族解放战争被当作内战,只有在进行武装斗争的民族被承认为叛乱(起义)团体或交战团体时,才取得国际法上的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5年《联合国宪章》及一系列重要国际文件确认民族自决和民族解放是处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的不容置疑的权利。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统治是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被压迫民族反抗殖民主义统治的武装斗争是国际法上的合法自卫战争,因此也适用战争法。
(2)战争主要表现为武装冲突,但并非一切武装冲突都是战争。战争是具有相当规模并持续一定时间的武装冲突。从法律意义上讲它不仅是敌对行为的事实,而且是一种法律状态,包括一定的程序,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意义上的战争的存在,除存在武装敌对行为的事实以外,还要看交战各方的“交战意思”(animusbelligerendi)和第三国的态度。如果交战一方或双方宣战(或宣布战争状态),或实际上把对方的敌对行为看作是战争;或者非交战的国家宣布中立,这就意味着法律上战争状态的存在和交战双方和平关系的正式结束,战争法和中立法开始适用,并由此而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这是国际法上的典型战争。
在实际国际生活中常发生非典型的战争。例如,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有些国家虽已宣战但始终没有参加实际武装敌对行为。它们也被承认为交战国,并作为交战国参加战后的和会,签订结束战争的和约。中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以及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就是这种情况。苏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从对日本宣战到日本无条件投降,时间是1945年8月8日至15日,中间只有7天,但在战后也是主要的对日战胜国之一。
更普遍、更重要的非典型战争是未产生法律上的战争状态的武装冲突。帝国主义国家,特别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为了避免正式战争的法律后果,特别是为了逃避发动侵略战争的罪责,经常采取不宣而战的方式。例如1931年、1932年日本军国主义入侵中国的东北和上海,1937年7月7日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双方均未宣战。一直到1941年12月9日,中国当时的国民党政府才正式对日宣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重大武装冲突也都没有以法律意义上的战争的名义进行。这些实质上的战争有各种各样的情况。以1950年美国侵略朝鲜的战争为例:1949年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 4公约得到了承认和适用,但没有全部实施战争法;有中立国,但没有实施中立法;有和平谈判,但没有缔结和约,只缔结了停战协定。非典型的战争在国际法上产生哪些影响和后果,情况是很复杂的。
由于联合国的成立(1945),作为国际社会的普遍组织,有维持和平与安全的职能,理论上不应当再出现典型的战争。当一国受到另一国武装侵略时,应由联合国采取执行行动。联合国部队与侵略国之间的敌对行动不是传统的战争行为,即使无本国军队参加联合国部队的国家,也不是传统的中立国。因此,传统的战争法和中立法,如何在这种场合中适用,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过,截至80年代初,联合国还没有合法地采取过《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执行行动,上述问题还没有在实践中被提出。在已经发生的国际武装冲突中,传统的战争法有些得到实施,有些正在改变和发展以适应新情况的需要。
战争有正义与非正义、合法与非法之分。18和19世纪中,一些国家和国际法学者否认这种区别,宣称战争是国家的主权的行使,无所谓正义与非正义、合法与非法。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又重提正义与非正义战争的区别,规定凡违反盟约规定的程序首先从事战争的一方为侵略者。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和东京战争罪犯审判(见战争犯罪),确认违反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和《国际联盟盟约》的轴心国家为侵略者。《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使用武力“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为非法。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侵略定义》又作了一些补充规定。根据现代国际法,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击侵略的武装自卫行动,以及为反抗殖民统治、种族主义统治而使用武力,是正义的、合法的。侵略战争和殖民战争是非法的,是现代国际法所禁止的。这包括法律意义上的战争,也包括任何名义的非法使用武力(见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对于一方是正义的、一方是非正义的情况下,如何实行战争法和中立法,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